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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执异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案外人冯成与申请执行人李宁、被执行人翟健君、葛红亮、李燕华、新疆瑞丰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宁,翟健君,葛红亮,李燕华,新疆瑞丰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4执异10号案外人:冯成,男,汉族,1980年6月4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徐娇,新疆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李宁,男,1982年12月27日出生,新疆顺天煤炭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新疆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被执行人:翟健君,女,1969年12月2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葛红亮,男,1983年2月3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李燕华,女,1981年4月29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新疆瑞丰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天津北路162号紫金长安7号楼1单元2802室。案外人冯成与申请执行人李宁、被执行人翟健君、葛红亮、李燕华、新疆瑞丰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本院受理后,冯成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冯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成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判长 彭  惠审判员 马力牙木审判员 窦 常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芊 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