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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何泰基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泰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刑初159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泰基(绰号老叔,化名何有杰),男,197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十堰市郧县。1993年12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4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2011年11月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8月16日从湖北省襄北监狱解回福清。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辩护人谢廷芳,福建鼎轩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榕检公一刑诉[2016]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泰基犯抢劫罪一案,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欣、代理检察员倪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泰基及辩护人谢廷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998年底,何吓弟、黄吓妹(均已判决)等人经策划,决定利用何吓弟在往返福清-深圳的大巴车上售票掌握乘客携带黄金的信息,冒充警察抢劫携带黄金的乘客,并准备了假警服、仿真手枪、塑料手铐、木棍等作案工具。1999年1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何泰基伙同黄吓妹、范某、何某10、何某7、黄吓兴(均已判决)按照何吓弟提供的信息,在福清市设伏伺机行抢。当被害人何某1、魏某从何吓弟售票的大巴车上下车走往岭头村方向时,被告人何泰基伙同上述五名人员身着假警服,各持木棍、仿真手枪、塑料手铐等作案工���,冒充警察围住二名被害人并带往公路一侧搜身,劫取二被害人藏在身上的黄金条15条、金某60粒(黄金共计18千克,价值人民币149.4万元)。作案后,被告人何泰基与同案人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所劫赃物由被告人何泰基与黄吓妹、何吓弟、范某、何某10、何某7、黄吓兴七人平分。案发后,被告人何泰基逃匿到湖北省十堰市,2016年8月16日被公安机关从湖北省监狱押解回福清。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泰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冒充军警人员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六)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泰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泰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何泰基辩称,其只是拿手电负责接应,并未穿假警服实施抢劫,也没有分赃。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人何泰基未参与策划和准备,抢劫后未直接参与分赃,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且其主观恶性较小,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998年底,何吓弟、黄吓妹(均已判决)等人经策划,决定利用何吓弟在往返福清至深圳的大巴车上售票所掌握乘客携��黄金的信息,冒充警察抢劫携带黄金的乘客,并准备了假警服、仿真手枪、塑料手铐、木棍等作案工具。1999年1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何泰基伙同黄吓妹、范某、何某10、何某7、黄吓兴(均已判决)按照何吓弟提供的信息,在福清市设伏伺机行抢。当被害人何某1、魏某从何吓弟售票的大巴车上下车走往岭头村方向时,何泰基伙同上述五名人员身着假警服,各持木棍、仿真手枪、塑料手铐等作案工具,冒充警察围住二名被害人并带往公路一侧搜身,劫取二被害人藏在身上的黄金条15条、金某60粒(黄金共计18千克,价值人民币149.4万元)。作案后,何泰基与同案人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所劫赃物由何泰基与黄吓妹、何吓弟、范某、何某10、何某7、黄吓兴七人平分。案发后,何泰基逃匿到湖北省十堰市,2016年8月16日被公安机关从湖北省监狱押解回福清。认定上述事实的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魏某、何某1的陈述,证实1999年1月21日,其二人将15条金条、60只金元宝共计36斤的黄金分装在腰包捆在身上,乘坐大巴车从深圳到福清。车子于22日凌晨1时许到达福清港头镇岭头村边,其二人与一名车上认识的男孩子一起下车。三人跨过公路往何某1家方向去,这时从路边冲出五、六个人,自称是公安局的,身着公安服装,头戴大盖帽,有的拿着手枪,有的拿手铐,扑过来。其二人大喊抢劫,对方用福清话说“枪上膛,拿手铐把他们拷起来”,将其二人挟持到路边的野地里,将身上的黄金全部抢走,并骑两辆摩托车逃离。魏某表示,之前乘坐过这辆大巴车几次,认识这辆车的乘务员“沙甜”;何某1称“沙甜”在车上有用手机与外界联系过,并且有说到“7万元钱”。2、证人俞某,4的证言,证实1999年1月,其托侄儿魏某及女婿的姐姐何某1将15条金条、60只金元宝共计36斤黄金带回福清,于1999年1月22日凌晨在福清下车后被一伙人抢走。因怀疑牵连到魏某和何某1,所以事后没有马上报案。后来听说魏某、何某1乘坐的大巴车乘务员“沙甜”在案发后有出售过金条并突然有了很多钱,其就报了案。3、证人何某2的证言,证实其于1994年借给何某71500元钱,直到99年初才还清。4、证人何某3的证言,证实何某7之前向其借钱,直到99年初才偿还。5、证人何某4���证言,证实农历九八年年底的时候,何某7有让其帮忙还钱给何炎妹,当时何某7说是赌博赢的钱。6、证人何某5的证言,证实99年1月份,同村的何吓弟、何某9、何某7有向其租借过摩托车。7、证人吴某,4的证言,证实在案发后,其与魏某一起到案发现场,找到作案人员遗留的塑料手枪、手铐、木棍等作案工具。8、证人庄某,4的证言,证实何某7于99年初偿还其借款三万余元,说是赌博赢来的钱。9、证人杨某,4的证言,证实何吓弟于农历98年底自带原料到其店里要求加工金牌。10、证人林某1、林某2的证言,证实林某1于2015年12月28日向看守所民警检举本案在逃人员何泰基在案发后逃到湖北省十��市并改名换姓,后因再次犯罪在湖北省监狱服刑。证人林某1对被告人何泰基进行了辨认。11、证人何某6的证言,证实何泰基,外号“老叔”,港头镇占阳村人,父亲何命命,大哥叫何某9,二哥何吓弟。经相片辨认,其辨认出被告人何泰基。12、证人林某3的证言,证实何有杰是其三舅,外号“老叔”,大哥叫何某9,二哥何吓弟。2015年的时候,其听何吓弟说何有杰在湖北省监狱服刑。经相片辨认,其辨认出被告人何泰基就是其三叔何有杰。13、提取笔录,证实侦查人员从魏某处提取到塑料仿真手枪一把、塑料仿真手枪弹夹一个、仿真手铐、木棍二根。14、中国人民银行福清市支行出具的证明,证实1999年1月份黄金的价格为每克83元。15、户籍证明及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告人何泰基的身份信息及其化名何有杰落户的情况。16、侦破经过,证实1999年10月22日,福清市公安局刑警重案中队接到魏某、何某1报案称,二人于1999年1月22日从深圳乘大巴携带黄金回福州,在港头岭头下车时,被六名假冒公安执勤人员抢走黄金36斤,价值人民币一百余万元。接到报案后,重案中队随即开展侦查,通过对随车人员及赃物流通情况的调查,掌握到当时在车上跟车的港头占阳村人何吓弟,又名何立基,绰号沙甜,有重大作案嫌疑,最近又有一批黄金出售。重案中队民警于10月27��在龙田将何吓弟抓获。经预审,何吓弟交代了伙同同村人何某10、何某7、何泰基及港头后园村黄吓兴、黄吓妹、江镜农场范某在港头岭头实施的犯罪行为。次日,何吓弟带领民警抓获黄吓妹、黄吓兴、何某10、何某7;后黄吓妹带领民警抓获范某。后经林某1检举,公安人员于2016年8月16日在湖北省监狱抓获因贩卖毒品在监狱服刑的何泰基。17、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1998)台法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何泰基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12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11)张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书及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鄂十堰中刑终字第55号刑事裁定书,证实被告人何有杰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1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18、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榕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闽刑终字第376号刑事裁定书、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榕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书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闽刑终字第43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范某、何某10、黄吓妹、何某7、黄吓兴、何吓弟、何某11因本案被判处刑罚的情况。其中,范某、何某10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黄吓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何某7、黄吓兴、何吓弟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千元;何某11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19、同案犯黄吓妹的供述,证实农历98年底,何吓弟表示自己跟的深圳至福清的大巴车上经常有人带黄金,让其一起抢劫,其叫了黄吓兴、范某,何吓弟叫了何某7、何某10、何泰基,七人多次商讨作案事宜并进行了分工。由何吓弟提供抢劫对象及车辆到达时间,其余六人多次在大真公路港头岭头设伏,但都没找到下手时机。案发前一天,何吓弟打电话通知何某10有人带着黄金坐车回福清,将于次日凌晨1时许到达。其与黄吓兴、范某、何某7、何某10、何泰基带着事先准备好的假警服、塑料玩具枪、玩具手铐、铁锤等作案工具,开着借来的两辆摩托车,前往岭头路段守候。次日凌晨1时许,何吓弟跟的大巴车在岭头路段停下,有二男一女下车,大巴车继续往高山方向开。其六人即围上去,抓住一男一女,另一名男子跑掉了。六人将对方拉到路边搜身,抢走对方身上携带的金条15条、金粒子60粒。作案后,大家到黄吓兴家分赃,每人分得金条2条,剩余一条由何某10��回家;金粒每人分8粒,剩下的由何某10和何吓弟拿走。其将分得的金条和金粒拿到金店卖掉,部分交给何吓弟转卖,共卖得约十七、八万元。经相片辨认,其辨认出被告人何泰基。20、同案犯何吓弟的供述,证实其长期在深圳至福清的大巴车上跟车,知道车上有福清人带黄金,产生了抢劫的念头,就与黄吓妹商量,由其提供行抢对象的信息,黄吓妹召集了黄吓兴、范某、何某10、何某7,其又叫了弟弟何泰基参与。其与黄吓妹购买了假警服,黄吓妹准备了塑料手枪、木棍、摩托车,范某准备了塑料手铐。案发当天,其提供了大巴车到达的信息,当时大巴车在岭头停车,下去了二男一女,黄吓妹等六人具体行抢。事后每人分得2条金条、5粒金粒子。后其将所分赃物卖掉,卖了十几万元,其还帮黄吓��、范某、何泰基卖。21、同案犯范某的供述,证实其与何吓弟、何某7、何泰基、何某10、黄吓兴、黄吓妹于农历98年底在港头岭头实施抢劫,共抢得2斤重的金某15块,一两重的金粒60粒。七人中,何吓弟是策划者,他在深圳至福清的大巴车上跟车,知道经常有福清人带黄金,就纠集了黄吓妹等人实施抢劫,黄吓妹又介绍其参加。何吓弟准备了假警服和玩具手枪,黄吓妹准备了木棍,其买了玩具手铐,何某7租了摩托车。每次作案时,都是在何吓弟家中集合,作案工具也是放在何吓弟家中,由何吓弟的老婆保管。大家根据何吓弟提供的信息,在设伏,但前三次都未能找到目标。案发当晚,何某7、黄吓兴、黄吓妹、何泰基四人穿假警服,其穿迷彩服,六人乘坐何某7、黄吓兴骑的摩托车到岭头。何吓弟跟的那部大巴车上下来二男一女,六人围上去,有人喊“我们是公安局的,老实点”,其中一名男子跑掉了,只抓住一男一女,拿走对方的行李,黄吓兴和黄吓妹从对方身上解下一包黄金。之后大家回到黄吓兴家中分赃,每人分得金某二块、金粒八粒。其将赃物寄放在何吓弟那里出售。范某对遗留在案发现场的塑料手枪、塑料手铐、木棍等作案工具进行了辨认。22、同案犯何某10的供述,证实其与何吓弟、黄吓妹、黄吓兴、何某7、何泰基、范某曾多次商量准备冒充公安人员实施抢劫。何吓弟等人准备了假警服、迷彩服、塑料手枪、玩具手铐及木棍等作案工具,并租了二辆摩托车。作案工具都是放在何吓弟家中,由何吓弟的老婆保管。何吓弟提供信息,其余六人潜伏几次,但都没找到合适的对象。案发前一���,何吓弟打电话回来称有人携带黄金乘坐大巴车返回福清,将于次日凌晨1时许达到港头,可能会在岭头路段下车。六人中,其穿皮衣,其余五人都穿假警服,分坐二辆摩托车到岭头路段潜伏。凌晨1时许,大巴车停靠,下来二男一女。六人便围上去,抓住一男一女,另一名男子跑掉。对方大声喊叫,其这一方有人喊“我们是公安人员”,对方才停止喊叫。六人将对方拉到路边搜身,抢走对方身上的黄金后逃离现场,回到黄吓兴家分赃。其分得2块金条和4粒金粒子。何吓弟的那份由何泰基保管。23、同案犯何某7的供述,证实何吓弟在深圳至福清高山的大巴车上跟车,与黄吓妹策划实施抢劫,准备了包装袋、手电筒、木棍、塑料手铐、塑料手枪、假警服等作案工具,其还租了摩托车,去了五、六个晚上,但都没抢到东西。平时作案工具都是放在何吓弟家中,由何吓弟的老婆保管。农历98年底的一天晚上,其与何某10、黄吓妹、黄吓兴、范某、何泰基分坐两辆摩托车前往港头镇岭头路段,其中黄吓妹、范某、何泰基、黄吓兴分别穿假警服和迷彩服,其与何泰基持木棍,准备抢劫下车乘客。凌晨3时许,从深圳开来的大巴车停靠,车上下来三个人。其六人便围上去,对方跑走一个人,剩下一男一女。六人将对方抓到路边的田地里,抢走携带的黄金,后回到黄吓兴家中分赃。此次共抢得金条15条,金粒60粒;每人分得金条2条、金粒8粒。何吓弟那份由何泰基代拿。经相片辨认,其辨认出被告人何泰基,并对遗留在案发现场的塑料手枪、塑料手铐、木棍等作案工具进行了辨认。24、同案犯黄吓兴的供述,证实农历98年底,其与黄吓妹、范某、何某7、何某10、何吓弟、何泰基对从深圳来的大巴车上下来的一男一女实施抢劫。当时何吓弟在深圳至福清的大巴车上跟车,将携带黄金的乘客信息反馈回来,黄吓妹就召集大家过去准备实施抢劫。之前去了十几次,但都没有成功。案发当晚,大家在何吓弟家集合,何吓弟的老婆说,何吓弟打电话回来称当晚有人携带黄金到岭头下车。其六人就前往岭头山上守候。当时准备了假警服、迷彩服、玩具手铐、玩具手枪、木棍、手电等作案工具,何泰基等人还租了两辆摩托车。其着迷彩服,骑摩托车,拿手电;黄吓妹着假警服,持木棍、假手枪和手铐;何某7着假警服,持木棍,骑摩托车;范某着假警服,持假手枪和手铐;何泰基也是着假警服,持木棍和手铐;何某10持手电。次日凌晨二、三时许,大巴车停下来,二男一女下车,其六人便冲��去,抓住一男一女,黄吓妹、何泰基、何某10进行搜身,抢走对方身上的黄金。当晚共抢得金条15条、金粒60粒,每人分得金条2条、金粒8粒。经相片辨认,其辨认出被告人何泰基,并对案发时遗留在现场的作案工具进行了辨认。25、同案犯何某11的供述,称其丈夫何吓弟在广东至福清港头的大巴车上当服务员,案发前,黄吓妹、黄吓兴等人有到其家中,有时是白天,有时是晚上,还让其拿用编织袋装的东西。经相片辨认,其辨认出被告人何泰基。26、被告人何泰基的供述,称1999年一月份的一天,何某10、范某、何某7及两名陌生男子在何吓弟家,何某10让其晚上跟着出去做事情,并表示有好处。当晚,其六人乘坐两辆摩托车出���,其中一人拿了一个大袋子。到了岭头村机场附近,何某10拿出一个手电筒,让其躲在路边看着摩托车,等他们做完事情跑过来的时候,用手电为他们指路,这样不会跑错方向。之后,其余五人就往岭头村的马路边走去。过了一个小时左右,远处有手电筒的光,其知道是何某10他们要过来了,就打开手电示意自己的位置。过来时,看见他们手上拿着大袋子。六人便坐摩托车离开,后在一个路口等何吓弟。何吓弟来后,让其先回家。后来才知道是去抢劫黄金,何吓弟分给其两粒金粒子作为好处。其将金粒子放在何吓弟处转卖,得到5000元。案发后,其逃到湖北省十堰市,通过“二哥”取得了何有杰的身份。经相片辨认,其辨认出同案犯何吓弟、何某7、何某10及何吓弟的妻子何妹妹。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泰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冒充军警人员,持械威胁,劫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何泰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同案犯黄吓妹、何吓弟、范某、何某10、黄吓兴、何某7的供述能够证实何泰基着假警服具体参与实施抢劫及参与分赃的事实;何泰基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与同案犯相互配合,作用积极主动,不应认定为从犯,相关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何泰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泰基因贩卖毒品被判处刑罚,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实行数罪并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六)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泰基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贩卖毒品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责令被告人何泰基与同案犯共同退赔被害人何某1、魏某人民币149.4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浩审 判 员  郭 翔审 判 员  程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邱 宁书 记 员  刘小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