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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辖终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重庆南岸光大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庆业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庆业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南岸光大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辖终8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庆业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南岸光大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秦生兰。原审被告: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迎庆。上诉人重庆庆业置业有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5民初37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庆业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上诉人的注册登记地虽为重庆市,但实际经营地为北京市海淀区,本案应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均在重庆市辖区,故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应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潘国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王永龙书 记 员  谭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