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民初9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韩朝川与高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朝川,高明华,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9834号原告:韩朝川,男,汉族,1970年10月6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天翔,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松,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明华,男,汉族,1951年7月8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奕,江苏正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138854172P,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法定代表人:杨晓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皓,该公司法务。原告韩朝川诉被告高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韩朝川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朝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朝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89元,由原告韩朝川负担。审判员 杨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天一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