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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5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马伟、祁会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马伟,祁会娜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35民初61号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城平安大街与龙兴东路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李晓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红艳,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马伟,男,1970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定州市。被告祁会娜,女,1973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定州市。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联公司”)诉二被告马伟、祁会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港联公司委托代理人高红艳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马伟、祁会娜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港联公司诉称,2011年12月29日原告与被告马伟签订编号冀保安国R0012号《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马伟从原告处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车辆1部,租赁总额126130元,被告马伟于合同签订后向原告交首付租金30130元,剩余租金96000元分12个月缴纳。从2012年1月起,每月26日前交纳8000元,至2012年12月止。同日,原被告签订���保协议,约定被告祁会娜对上述合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生效后,原告依合同约定履行了己方义务,被告马伟没有按期交纳租金,仅交纳5个月的租金,便不再履行合同。被告马伟自2012年6月起拖欠全部未还租金48397.31元及其违约金,经多次催促,二被告拒不偿还,祁会娜也未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诉求:1、判令被告马伟给付原告租金共计48397.3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自欠款之日至履行完毕止),被告祁会娜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马伟、被告祁会娜均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原告港联公司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了车辆信息及交付方式、租金交付方式、违约责任等。证据2、车辆委托购买合同及电子转账凭证。证明原告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证据3、欠款明细表。证明被告欠款金额。证据4、二被告与原告签订的担保协议,协议约定了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及担保范围和期限。证据5、(2014)临民初字第532民事裁定书一份、(2015)临民初字第685民事裁定书一份。证实原告曾提起民事诉讼。经庭审举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被告马伟、被告祁会娜均未进行答辩,未提交证据,无正当理由,亦未到庭进行质证,应视为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举证证据1、4有双方当事人签名或印章,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予以确认;证据2、3可以证实原、被告履行合同的情况,二被告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5为本院诉讼文书,应予确认。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9日原告与被告马伟签订编号冀保安国R0012号《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同约定,被告马伟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原告车辆1部,租赁总额126130元,被告马伟于合同签订后向原告交首付租金30130元,剩余租金96000元分12个月缴纳。从2012年1月起,每月26日前交纳8000元,至2012年12月止;并约定了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同日,原被告签订担保协议,约定被告祁会娜对上述合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包括应付车款、滞纳金等全部应缴款项。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己方义务,被告马伟自2012年7月27日起未按期交纳租金。截止2012年12月被告马伟拖欠全部未还车款共计48397.31元及相应违约金。原告向被告催要未果,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起诉状、庭审笔录、及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2011年12月29日原告港联公司与被告马伟、被告祁会娜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及担保协议,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港联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将车辆交付被告马伟使用。被告马伟亦应按期交纳租金及其他款项。被告马伟未按时偿还租金,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马伟偿还剩余租金48397.31元,二被告未提出异议和答辩,应予支持。关于违约金,按融资租赁合同一般条款第10.5条规定,被告马伟未按期缴纳租金,应按欠款金额的日千分之二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故原告要求被告马伟承担从2012年7月27日逾期交款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关于担保责任,根据《担保协议》的约定,被告祁会娜应对被告马伟就《车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祁会娜应对被告马伟所欠租金、迟延履行违约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应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欠租金48397.31元;并自2012年7月27日逾期交款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每日按欠款金额的千分之二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二、被告祁会娜对被告马伟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0元,由被告马伟、祁���娜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延锋人民陪审员  玄振国人民陪审员  张春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艾 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