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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902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诉被告邓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邓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02民初620号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负责人侯某,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系该行员工。被告邓某某。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诉被告邓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审判员  陈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