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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02执2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冉瑞良、余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瑞良,余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02执2369号申请执行人冉瑞良,男,1962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充县。被执行人余粮,男,1987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初字第364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余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余粮支付申请执行人冉瑞良押金20000元、劳务费32000元、交通费3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175元、执行费758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冉瑞良以被执行人余粮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南民初字第36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黄        小        春审 判 员 颜静审判员赵俊峰二0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代 家                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