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16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晶晶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廖彬华财产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晶晶,廖彬华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财保19号申请人:李晶晶,女,198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被申请人:廖彬华,女,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申请人李晶晶与被申请人廖彬华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申请人李晶晶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财产保全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李晶晶撤回申请处理。审 判 员 叶若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黄 兴书 记 员 干雪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