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81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秋英与被执行人廖余标、黄素玲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秋英,廖余标,黄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81执192号申请执行人刘秋英,女,汉族,教师,住漳平市。被执行人廖余标,男,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执行人黄素玲,女,汉族,农民,住漳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秋英与被执行人廖余标、黄素玲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23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刘秋英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廖余标、黄素玲偿还代偿借款人民币50531.67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请求后,依法将被执行人廖余标、黄素玲列入失信人名单,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廖余标、黄素玲在银行、工商、不动产、房产、国土、车管所、林业等部门财产登记情况,并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村级组织发出财产调查函,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2017年3月3日,本院依法作出(2017)闽0881执19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廖余标名下位于漳平市赤水镇赤水村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漳国用2007字第0724号,用地面积34.2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对应地上房产的所有权(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经查,被执行人廖余标、黄素玲长期外出,去向不明,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廖余标名下位于漳平市赤水镇赤水村的土地和对��地上的房产,因该房产无办理合法的房产证,且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无法腾空移交拍卖,申请执行人在本院财产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书上签字确认,明确主张暂不处置,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主张暂不处置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的房产,已致本院不能对该财产进行处置。本院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除本院查封不能处置的房产外,其余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签字予以确认,并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规定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亚 平人民陪审员 余 京 德人民陪审员 韩 高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苏丽琼(代)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