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民初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谢小平与杭州麦和文具礼品有限公司、简家(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小平,杭州麦和文具礼品有限公司,简家(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初1174号原告:谢小平,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麦和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8号大街1号中策园6号标准厂房2层203号。法定代表人:张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张微,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简家(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金石路1688号2-133室。法定代表人:林榕。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越,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谢小平与被告杭州麦和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和公司)、简家(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简家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小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被告麦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张微、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简家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小平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小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谢小平负担。审 判 长 张 棉代理审判员 李 程人民陪审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国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