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行审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门海关、台山市威华服装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门海关,台山市威华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7行审5号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江门海关。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北街海傍街43号。法定代表人陈大进,关长。委托代理人袁平,江门海关缉私局台山分局法制科科长。委托代理人李建林,江门海关缉私局法制处二科科长。被执行人台山市威华服装有限公司。现经营地址:广东省台山市长岭温边经济合作社文化楼2号1—3层。法定代表人林延路。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的江关缉违字[2016]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为由,对被执行人作出的江关缉违字[2016]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执行人合共处以罚款14000元的处罚内容,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江门海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江关缉违字[2016]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宁审 判 员 陈 健代理审判员 陈敏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秀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