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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终3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孟俊与苏州建兴置业有限公司、苏州盛奇置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建兴置业有限公司,苏州盛奇置地有限公司,孟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35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建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劳动路28号203室,实际经营地苏州市工业园区唯亭镇渔泾路9号戴斯酒店109室。法定代表人:姚长琪。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盛奇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富中街2号,实际经营地苏州市工业园区唯亭镇渔泾路9号戴斯酒店109室。法定代表人:姚长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俊,男,198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上诉人苏州建兴置业有限公司、苏州盛奇置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孟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8民初76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建兴置业有限公司、苏州盛奇置地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苏州建兴置业有限公司、苏州盛奇置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立审 判 员  沈莉菁代理审判员  孙楚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立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