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1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余鹏诉被告余全国、李太琼第三人廖家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鹏,余全国,李太琼,廖家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1989号申请人:余鹏,委托代理人:卫彬,四川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税飞,四川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余全国,被申请人:李太琼,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晓辉,四川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第三人:廖家邝,本院在审理原告余鹏与被告余全国、李太琼,第三人廖家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鹏申请限额800000元查封被告李太琼名下的房屋(建筑面积32.8平方米)。并由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天府新区支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在1210000元范围内为申请人余鹏的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余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800000元查封被申请人李太琼名下的房屋(建筑面积32.8平方米)。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或设立其他物权。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耀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