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民初2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管清华与段伟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清华,段伟平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2757号原告:管清华,女,1968年6月27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显平,吉林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伟平,男,1967年6月24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原告管清华诉被告段伟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管清华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清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00元减半收取1,350.00元由原告管清华负担。审判员 何其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守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