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执民字第8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支行、杭州绿惠保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支行,杭州绿惠保洁有限公司,高云云,莫卫芳,沈乐意,曹其洪,高水庆,赵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民字第8981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支行,组织机构代码58028036-X,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义蓬街道义蓬中路540-558(连续双号)。负责人成建华。被执行人杭州绿惠保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580865-0,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鲁公桥社区。法定代表人曹其洪。被执行人高云云,女,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莫卫芳,女,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沈乐意,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曹其洪,男,194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高水庆,男,197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赵丽丽,女,198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萧商初字第467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浙江恒基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高云云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新街镇花城名苑46幢1单元201室,建筑面积123.2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37.8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高云云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新街镇花城名苑46幢1单元201室,建筑面积123.2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37.8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杭萧国用(2009)第004150号,内容详见浙恒萧估[2017]第170271号评估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