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民终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于有利与武景环、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有利,武景环,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民终48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于有利,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红波,内蒙古天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武景环,女,196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存亮,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扎赉特旗音德尔镇旭生村新建屯56号。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沙龙去民航路***号。法定代表人:沈宇,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于有利与被上诉人武景环、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2017)内2223民初6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于有利与被上诉人武景环自愿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于有利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于有利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有利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55元,减半收取477.5元,由上诉人于有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袁国民审判员李杨审判员林岩霞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于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