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81民初1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首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81民初1183号原告: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特*号。法定代表人:杨建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北京首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高科技园区西井路*号。法定代理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首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文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远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