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执恢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郝万经与张寒冰、林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万经,张寒冰,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恢174号申请执行人郝万经,男,198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驼峰路。被执行人张寒冰,男,196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统一路。被执行人林强,女,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统一路。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郝万经与被执行人张寒冰、林强买卖合同纠纷的(2015)威环商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依法自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取被执行人的拍卖款中的***元,其中***元转付给申请执行人张寒冰,余款***元转交执行费,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威环商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晓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