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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执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青岛艺凯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澍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艺凯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938号申请执行人青岛艺凯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麻常朋。被执行人杨澍。申请执行人青岛艺凯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澍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6)鲁0203民初330号民事判决书,我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艺凯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杨澍给付工程款75000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鲁0203民初3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王玉华审判员 侯昭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