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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3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与朱云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朱云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3891号原告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与民田路交界西南新华保险大厦301-303、305、306、308-313、305、316、318-321、2503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5254915R。法定代表人李耀智。被告朱云,男,瑶族,1990年1月8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南省江永县,原告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云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4月21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2.5元。审 判 长 阎    芸人民陪审员 李  柳  珍人民陪审员 徐  小  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肖晔瑜(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