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1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赵培湖与青岛三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培湖,青岛三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283民初1152号原告:赵培湖,男,1945年3月2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平度云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三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天津路中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佟寿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昌志芳,女,该公司员工。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原告赵培湖诉称,我在雇佣过程中受到伤害,被告青岛三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应该赔偿我44193元。被告青岛三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辩称,我们可以调解处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青岛三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赵赔湖各项损失共计30000元,即时付款15000元,余款15000元于2017年7月16日前付清,逾期支付,被告青岛三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赵培湖总额为40000元。二、双方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905元,减半收取452.5元,由原告赵培湖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代玉光人民陪审员 牛德增人民陪审员 李书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姜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