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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6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罗金莲与李春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金莲,李春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6730号原告:罗金莲,女,196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委托代理人:陈忠明,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罗金莲的丈夫。被告:李春德,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金莲诉被告李春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金莲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金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金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4元,减半收取227元,由原告罗金莲负担。审判员  谈国永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莲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