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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常利君与陈娟娟、苌娜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利君,陈娟娟,苌娜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618号原告:常利君,女,198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中站区。被告:陈娟娟,女,198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苌娜娜,女,198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系焦作物资城创意家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原告常利君与被告陈娟娟、苌娜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常利君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相应案件事实并另行增加被告重新提起另案诉讼为由主张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利君撤诉。案件受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常利君负担。审判员  梁学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玲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