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506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海天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山推楚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海天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推楚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6民初799号申请人:马鞍山市海天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新市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孙爱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光亮,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孝林,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山推楚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三路628号。法定代表人:盛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马鞍山市海天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推楚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山推楚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其他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马鞍山市海天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山推楚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马鞍山市海天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慧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