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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7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马正令与李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册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册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正令,李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27执187号申请执行人马正令,男,1978年4月24日生,汉族,贵州省册亨县人。被执行人李锋,男,1978年2月3日生,汉族,贵州省册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2016)黔2327民初70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了马正令申请执行李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李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锋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6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98元,承担案件执行费39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4月1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锋定于2017年4月17日前履行10000元,2017年6月30日前履行16298元,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马正令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马正令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册亨县人民法院(2017)黔2327执18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金龙审判员刘永平审判员覃正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唐正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