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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25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上海明瑞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个盈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明瑞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个盈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5624号原告:上海明瑞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昌里路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郑春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锋,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骁,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个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崮山路XXX号1夹层06室。法定代表人:姚祖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唯翔,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琳钫,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明瑞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个盈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明瑞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明瑞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10元,减半收取计1,605元,由原告上海明瑞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邱连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瞿佳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