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27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冯瑞燕、张吉武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瑞燕,张吉武,杨欣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27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新城区拥翠路2号。法定代表人:姚真勇。被执行人:冯瑞燕,女,汉族,1966年10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张吉武,男,汉族,1986年9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杨欣怡,女,汉族,1995年11月10日出生,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冯瑞燕、张吉武、杨欣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80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冯瑞燕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4056.48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利息(含罚息)计算方式:计至2016年10月13日的利息(含罚息)为19176.25元,此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04056.4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2.5%计至被告冯瑞燕清偿借款本金之日止];被告张吉武、杨欣怡对前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告冯瑞燕、张吉武、杨欣怡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5900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10536.17元,缴纳执行费536.17元后,余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向佛山市内各房管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向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内无车辆登记;向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实际经营开办的企业。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已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可依法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27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可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石升高执行员 罗锦祥执行员 冼键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范 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