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4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杨海与李淑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李淑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4民初499号原告:杨海,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代理人:李宏伟,长春市天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淑霞,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与被告李淑霞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350元,退还给原告杨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苗秀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金秋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