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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4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杨海与李淑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李淑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4民初499号原告:杨海,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代理人:李宏伟,长春市天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淑霞,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与被告李淑霞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350元,退还给原告杨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苗秀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金秋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