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201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新疆新世纪大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曹林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新世纪大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林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201民初111号原告:新疆新世纪大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铁门关市二十九团新城镇河北花苑50幢-3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6097021931L。法定代表人:庞耀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平,该销售经理。被告:曹林军,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库尔勒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新疆新世纪大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林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2017年5月15日,原告新疆新世纪大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新疆新世纪大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新疆新世纪大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 利代理审判员 张丽丽人民陪审员 苏稚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文云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