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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薛某1与吉林市船营区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1,吉林市船营区妇幼保健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144号原告:薛某1,男,2004年3月17日出生,住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理人:薛某2(系原告薛某1父亲),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凤云,吉林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市船营区妇幼保健院,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李虹,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贵,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薛某1与被告吉林市船营区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薛某1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某1以需要重新组织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薛某1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彭 涛审 判 员  方景俊人民陪审员  薄清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朱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