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5民初25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冷延申、张桂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延申,张桂珍,裴钦,任光杰,潍坊佳坤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2508号之一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义东,行长。被告:冷延申。被告:张桂珍。被告:裴钦。被告:任光杰。被告:潍坊佳坤经贸有限公司,驻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宝通街298号。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冷延申、张桂珍、裴钦、任光杰、潍坊佳坤经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冷延申、张桂珍、裴钦、任光杰、潍坊佳坤经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冷延申、张桂珍、裴钦、任光杰、潍坊佳坤经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冷延申、张桂珍、裴钦、任光杰、潍坊佳坤经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321元,减半收取12660.5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共计17660.5元,由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方晓人民陪审员 王海燕人民陪审员 杨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