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2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金花与李延东、藏玲、孙元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花,李延东,藏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2民初514号原告:王金花,女,196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图们市。被告:李延东,男,其他自然信息不详。被告:藏玲,女,其他自然信息不详。被告:孙元俊,男,其他自然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花诉被告李延东、被告藏玲、被告孙元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金花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另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王金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秀叶二二○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