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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2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林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2民初939号原告:林某,女,汉族。被告:徐某,男,汉族。原告林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林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已在民政局协议离婚为由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张春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旭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