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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2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成与万建昆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成,万建昆,陈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2执371号申请执行人:张成,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黎川县。被执行人:万建昆,男,196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陈小华,女,197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成与被执行人万建昆、陈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万建昆、陈小华不动产、动产、工商管理登记和金融债权等财产调查,将被执行人加入失信名单,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申请执行人张成尚有债权1061453.5元及利息尚未未受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熊俊良审 判 员  唐保丁代理审判员  罗 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邹国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