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民初3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程某1、程某2等与程某4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1,程某2,程某3,程某4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3244号原告:程某1,女,195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程某2,女,196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程某3,女,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谷玲,河南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福,河南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某4,男,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1、程某2、程某3与被告程某4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1、程某2、程某3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1、程某2、程某3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10元,由原告程某1、程某2、程某3负担。审判员 康月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