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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民初3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程某1、程某2等与程某4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1,程某2,程某3,程某4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3244号原告:程某1,女,195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程某2,女,196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程某3,女,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谷玲,河南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福,河南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某4,男,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1、程某2、程某3与被告程某4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1、程某2、程某3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1、程某2、程某3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10元,由原告程某1、程某2、程某3负担。审判员  康月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