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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7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高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07刑初3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某,男,1969年7月18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汉族,初中文化。2016年9月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14日被保定市满城区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保满检公诉刑诉(2017)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庆文、马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份,被告人高某某盗窃常某某家的5根鱼竿、2个鱼漂。经保定市满城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3793元。2016年9月14日,被告人高某某赔偿被害人常某某8000元。常某某对高某某表示谅解,不再追究高某某任何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常某某的陈述、扣押物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破案经过、调解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双方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被告人王世伟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社区矫正机关经调查评估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监管,依法予以采纳。结合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仟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闫 静审 判 员  郭勇致人民陪审员  穆 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