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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民初2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合肥运事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沈世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运事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沈世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2301号原告:合肥运事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198号信旺华府骏苑13幢-14幢13-17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63003226(1-1)。法定代表人:蒋如凤,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来林,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世霞,女,汉族,1965年5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运事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沈世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沈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秦馨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