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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民终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刘祥各、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祥各,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终4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祥各,男,1955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山东思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青年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16885021X0。法定代表人:李信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文欣,女,198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仰书,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上诉人刘祥各因与被上诉人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2016)鲁1727民初1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2016)鲁1727民初160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祥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1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吴树峰代理审判员  李 锋代理审判员  张宪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启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