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26执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德胜与郭云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胜,郭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26执578号申请执行人刘德胜,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申请执行人郭云龙,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申请执行人刘德胜与郭云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2016)吉2426民初6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德胜于2016年11月16日向安图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84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郭云龙于2016年12月6日从长白山工商行辞职,2016年6月6日蒋公积金提走。现被执行人郭云龙下落不明,郭云龙在松江镇唯有一栋居住房50.06平方米(产权证号松江镇字第X),已被他案查封(本案轮候查封),等待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郭云龙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吉2426民初67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申请人刘德胜再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力。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运功审判员 金永日审判员 王桂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白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