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卢佩仪与陈健敏委托理财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1182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健敏,卢佩仪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1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健敏,女,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会同里**号***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雁熙,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祝锋,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佩仪,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诗萍,广东穗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淑菁,广东穗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健敏因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04民初4234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陈健敏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因委托理财合同产生纠纷,且双方的合同履行地位于广州市荔湾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应当由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出具的《广东公安人口信息查询资料》显示,上诉人住所地位于本市越秀区会同里10号,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陈弋弦审判员 曾文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文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