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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1民初1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向小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向小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1民初1841号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乔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磊,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志,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向小春,男,1983年9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江口县。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向小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76元,减半收取计638元,由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吴 炼审判员 管 理审判员 赵 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灵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