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2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韩廷印与贺德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廷印,贺德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239号原告:韩廷印,男,196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侯家营镇高庄子村1区*排**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158XX****XX。委托代理人:付连存,河北瑞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德库,男,1961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兴隆县兴隆县平安堡镇水泉甸子村。身份证号:×××。联系电话:186XX****XX。(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原告韩廷印与被告贺德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韩廷印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廷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韩廷印负担。审 判 长 王 冰人民陪审员 王小东人民陪审员 王桂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焦碧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