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6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马鞍山横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马鞍山谊腾亿纺织装饰用品有限公司、孙延婷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鞍山横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马鞍山谊腾亿纺织装饰用品有限公司,孙延婷,臧继齐,臧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6财保18号申请人:马鞍山横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法定代表人:张燕祥,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马鞍山谊腾亿纺织装饰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法定代表人:臧继齐,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孙延婷,女,汉族,1963年12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申请人:臧继齐,男,汉族,1963年3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申请人:臧腾,男,汉族,1990年9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申请人马鞍山横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马鞍山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马鞍山谊腾亿纺织装饰用品有限公司、孙延婷、臧继齐、臧腾总计价值350万元财产。担保人马鞍山市博望区城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保全提供担保。2017年5月16日马鞍山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谊腾亿纺织装饰用品有限公司、孙延婷、臧继齐、臧腾的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马鞍山横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程小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雪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