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5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尚庄乡三会一部清理整顿领导小组与崔建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庄乡三会一部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崔建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5024号原告尚庄乡三会一部清理整顿领导小组,所在地汝州市米庙镇政府院内。负责人兰彦峰,任主任。委托代理人韩广钦,尚庄乡三会一部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工作人员。被告崔建民,男,汉族,成年,住汝州市。原告尚庄乡三会一部清理整顿领导小组与被告崔建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尚庄乡三会一部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尚庄乡三会一部清理整顿领导小组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俊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牛子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