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3执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中硅索纳(厦门)新能源有限公司、美桔新能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硅索纳(厦门)新能源有限公司,美桔新能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3执保119号申请人:中硅索纳(厦门)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万家春路1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99949323Q。法定代表人:陈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天猛、卢丽容,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美桔新能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南大道333号9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321701318F。法定代表人:夏侯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硅索纳(厦门)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硅索纳公司)与被申请人美桔新能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桔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中硅索纳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美桔公司的银行存款以85602元(币种人民币,下同)为限,中硅索纳公司并提供了25680.6元的现金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硅索纳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美桔新能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价值85602元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婧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郭嘉 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