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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1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平舆县奥丽雅家具公司与平舆县凯悦家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舆县奥丽雅家具公司,平舆县凯悦家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1481号原告:平舆县奥丽雅家具公司。住所地:平舆县西工业区创业大道创业一路*号。法定代表人吴留豪,该公司经理。被告:平舆县凯悦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西工业区创业大道创业一路*号。法定代表人:汪和明,该公司经理。原告平舆县奥丽雅家具公司诉被告凯悦家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通知原告履行缴纳诉讼费义务后,但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相关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崔新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