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姜双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1刑初52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双,男,1991年9月12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初中文化,住重庆市万州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14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8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渝万州检刑诉[2017]第477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12月8日20时左右,被告人姜双酒后驾驶小车在万州区扁寨路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姜双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mg/100ml。被告人姜双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其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姜双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谭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冉籍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