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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30民初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2017)湘3130民初798号原告赵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30民初798号原告:赵某,女,1989年12月14日出生,瑶族,湖南省龙山县人。被告:贾某某,男,1987年9月9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龙山县人。原告赵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因本案系诉前调解,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彭微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彭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