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30民初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2017)湘3130民初798号原告赵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30民初798号原告:赵某,女,1989年12月14日出生,瑶族,湖南省龙山县人。被告:贾某某,男,1987年9月9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龙山县人。原告赵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因本案系诉前调解,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彭微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彭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