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4民初28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尹玉与麻梓强、徐妍妍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玉,麻梓强,徐妍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4民初2860号之一原告:尹玉,男,198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麻梓强,男,1987年9月11日出生,回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徐妍妍,女,198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原告尹玉与被告麻梓强、徐妍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作出(2016)吉0204民初286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徐妍妍在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宁阳支行X账户的资金3万元。2017年5月10日,原告尹玉撤诉,2017年5月16日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尹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徐妍妍在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宁阳支行X账户资金3万元的冻结。审 判 长 潘 威审 判 员 常 静代理审判员 邱连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杨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