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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1执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刘丹丹与朱玉福、白云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丹丹,朱玉福,白云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1执571号申请执行人刘丹丹,女,汉族,无职业,现住肇州县。被执行人朱玉福,男,汉族,职业个体,现住肇州县。被执行人白云环,女,汉族,职业个体,现住肇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欠申请人借款10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书面申请撤回原执行申请,执行费700元由申请人承担,现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21民初122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凤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慧来 搜索“”